第五章 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

2016-01-19  来自: 西安市机械工程学会 浏览次数:3064

第三十二条 学会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工作机构。其名称一律冠以“西安市机械工程学会××××工作委员会”、“西安市机械工程学会××××分会”字样,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不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本专业范围的有关业务活动。不单设银行账户,由本会实行财务统一管理。

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个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在任届期内,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开展活动,配合市科协科技之春、学术金秋等重大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本活动,每任届期内不少于一次较大型品牌活动。如果一年内未开展组织活动,由学会秘书处督促工作委员会及专业分会负责人予以整改或报请理事会予以调整或撤销。对活动积极的优秀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成员,经工委会、专业分会推举的成员,学会可及时增补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及副理事长。工委会主任委员、总干事、专业分会理事长、秘书长优先安排为本会常务理事、副理事长。

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西安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的领导机构是委员会、理事会,其职责如下:

1、执行学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2、在专业学科范围内实施本会的任务。

3、制定工委会、分会年度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

4、推荐发展本学科范围内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5、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和推荐、表彰优秀论文作者,学会先进工作者等。

第三十四条工作委员会、 专业分会理事会由从事该专业的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的专家、教授、企业家或管理人员组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委员、专业分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其人选可以经过民主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

   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理事会每4年换届一次。

第三十五条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理事会协商推选的委员、常委、正副主任委员、正副总干事、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报市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任命,并下文公布。

第三十六条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组成,工作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位,专业分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位。其中企业界委员、理事约为1/3。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正副主任委员、总干事)人数不超过委员1/2。专业分会负责人(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不超过常务理事1/2,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1/2。

专业分会理事会可不设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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