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2016-01-19 来自: 西安市机械工程学会 浏览次数:3792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
每人每年20--100元,一次收五年。
团体会员单位会费:
理事单位,每年15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5000元。
理事长单位,每年7000元。
特别条款:第七届理事会任届期内免收以上费用,所需费用由学会挂靠单位-西安三联科技企业集团及热心单位承担或筹措。
二、捐赠
三、上级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设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按西安市民政局和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